衡水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性质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衡水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本会是由我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所组成,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学校组织。
第二条 本会由中共衡水学院委员会领导,衡水学院党委统战部主管。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和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方针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校党委和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通过开展学习教育、建言献策、联谊交友等活动,团结广大党外知识分子,架设校党委和党外知识分子联系、沟通的桥梁,培养和造就一支综合素质较高、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党外知识分子队伍,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在学校改革发展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教育。组织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增进
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建言献策。鼓励和支持会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自身优势,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
(三)培养人才。支持会员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鼓励会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培养和举荐党外知识分子人才工作。
(四)服务社会。关心社会发展、关注社会民生、履行社会责任,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组织会员开展专题调研、社会考察、科技推广、文教宣传等,为地方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五)联络联谊。密切与广大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把他们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关心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掌握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六)搭建平台。为学校各级组织与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沟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逐步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会会员实行个人会员制,以党外知识分子为主
体。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具有较强的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能力。
(四)未参加任何党派、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职工。
(五)从事统战、组织、人事等与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会议同意可成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会议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会员会议原则上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和工作计划及其它重大事项。
(二)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三)审议本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决定本会终止及善后工作。
(五)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
第七条 本会会长会议由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组成,建议人选经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举手表决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会长会议每年召开二至三次;在会员大会和会长会议闭会期间,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办公室。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组织情况须报校统战部备案。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本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为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祖国统一作贡献。
(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学校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密切联系各界知识分子,举荐优秀人才。
第十条 本会会员申请退会,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报校统战部备案;本会会员违背本会章程的基本要求,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可劝其退会,报校统战部备案;本会会员两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报校统战部备案。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衡水学院党委统战部按年度划拔,不接受校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捐助。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召开会议以及开展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由衡水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秘书处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会长会议。